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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创意智优计划
(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除外)

 
  1. 「创意智优计划」资助什么项目?
  2. 如何申请?
  3. 申请机构可否同时提交多于一份申请书?
  4. 「创意智优计划」有否就资助项目数量设定限额?
  5. 获得计划资助的机会有多大?
  6. 拨款准则为何?
  7. 就设计项目申请「创意智优计划」的程序为何?
  8. 创意智优计划审核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9. 项目完成后本人应如何跟进?
  10. 哪些机构符合申请资格?
  11. 香港境外的公司或机构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12. 何谓本地公司?
  13. 非香港原籍的本地公司或机构可否申请?
  14. 本人曾向其他政府拨款机关申请资助遭拒,可否就同一项目向「创意智优计划」申请资助?
  15. 某项目曾获「设计智优计划」或「创意智优计划」资助,我可否申请重办该项目?
  16. 用什么准则界定一个项目是否重办?(新增常见问题)
  17. 申请如遭拒绝,申请机构可否就同一项目再次递交申请?
  18. 项目在推行期间如预测会有变动,我应怎样做?
  19. 如一些已作预算的支出分项有余款,我可否作出转拨,把有关分项的余款拨往超支分项?
  20. 如一些已作预算的支出分项有余款,我可否把余款用于不在预算内的开支分项?

  1. 「创意智优计划」资助什么项目?

    「创意智优计划」于2009年设立,资助有助本港创意产业发展的项目。由于「设计智优计划」、「电影发展基金」等资助计划当时已经成立,为免出现重迭,凡属这些既有资助计划涵盖范围的项目都不会由「创意智优计划」处理。为理顺拨款资助创意产业的安排及令资源运用更为协调,「创意智优计划」及「设计智优计划」自2011年6月起分阶段合并,而「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亦于2013年5月24日起并入「创意智优计划」内。「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于2013年5月24日或之后收到的资助申请,会由「创意智优计划」拨款资助。

    「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被并入「创意智优计划」后,会按照《创意智优计划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指南》运作。有关「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的常见问题,请按此处

    而有关「创意智优计划」的设计相关项目(「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除外)则按照《创意智优计划申请指南》运作,有关的常见问题请参阅以下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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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何申请?

    如欲就设计项目提交申请,请在本网站的下载区《创意智优计划申请指南》(下称「申请指南」)及申请书范本。请依照申请提示递交申请。填写申请书时如有查询,欢迎联络创意智优计划秘书处(下称「秘书处」),电话:(852) 2737 2635。
    申请费用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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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申请机构可否同时提交多于一份申请书?

    计划并无限制申请机构的申请数目。不过,在评审每项申请时,我们会参考申请机构当时正在进行的项目数量,以考虑申请机构能否调配足够的资源完成有关申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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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创意智优计划」有否就资助项目数量设定限额?

    计划没有就资助项目数量设定限额。每项申请均按项目的优点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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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获得计划资助的机会有多大?

    创意智优计划审核委员会(下称「审核委员会」)会按照既定准则就每项申请的个别情况进行评审。评审准则请参阅 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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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拨款准则为何?

    请参阅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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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就设计项目申请「创意智优计划」的程序为何?

    如欲就设计项目向「创意智优计划」申请资助,申请机构应透过网上申请系统递交申请书。整体而言,秘书处在收到申请后,会先进行审核,确定申请机构是否符合资格,及所提供的资料是否清晰充分。若资料不足,秘书处会向申请机构索取补充资料。申请机构有责任按秘书处的要求提供资料。如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申请机构须承担延误处理其申请的风险。

    经筛选后,秘书处会将申请书连同建议提交「创意智优计划」审核委员会,以供考虑。

    在申请阶段,申请机构或须出席审核委员会会议,并根据秘书处的要求介绍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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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创意智优计划审核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审核委员会成员包括专业人士、工商界人士、学术界人士,以及社会上其他有关界别的人士。他们负责评审申请,提出建议、监察及检讨获核准的申请项目。审核委员会成员名单,请参阅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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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项目完成后本人应如何跟进?

    申请机构须在项目完成日起计四个月内,提交项目完成报告,详述项目所取得的成果、表现及对项目作出的评估。完成报告应连同按应计制会计基础拟备并经执业会计师审核的项目最终账目报表一并递交。申请机构亦须根据申请指南及按秘书处的安排向审核委员会报告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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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哪些机构符合申请资格?

    本地学术机构、产业支援机构、工商机构、专业团体、研究机构和本地公司均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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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香港境外的公司或机构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否,但他们可作为项目的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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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何谓本地公司?

    本地公司指根据香港法律,包括《公司条例》,于本港开设或注册成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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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非香港原籍的本地公司或机构可否申请?

    只要申请机构是根据香港法律,包括《公司条例》,于本港开设或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与香港有重大联系,便符合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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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本人曾向其他政府拨款机关申请资助遭拒,可否就同一项目向「创意智优计划」申请资助?

    政府所成立的资助计划,其目标和申请准则各有不同。遭其他资助计划拒绝的项目,「创意智优计划」不一定会同样拒绝资助。所有项目均会按照「创意智优计划」的评核准则进行评审。

    不过,申请机构必须在申请书中,透露有关项目曾否或正在向其他计划申请拨款资助。

    一般而言,若申请已透过其他政府途径获得资助,该申请便不会获得「创意智优计划」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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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某项目曾获「设计智优计划」或「创意智优计划」资助,我可否申请重办该项目?

    为了提供弹性,让申请机构发展有长远目标的项目造福业界,申请重办项目是容许的。每个项目的重办申请须个别提交,按其个别情况接受审核。

    一般来说,重办的项目须遵守包含两个管制方法的规定,即核准资助额最少须符合下列两个管制方法其中之一的条件:

    1. 核准资助额不得超逾先前核准资助额的银码;
    2. 核准资助额不得超逾先前核准资助额当中公帑在项目费用占的百分比。

    重办项目必是得到业界支持的项目,否则不会重办,因此应能获工商界赞助一些经费。我们相信,上述管制办法既有助于有关项目持续发展,同时亦能保留多些资源资助其他新项目,以造福整个创意产业。

    例子:

    比方说,曾获「设计智优计划」或「创意智优计划」资助的“项目2011”将于2012年重办,而“项目2012”会向「创意智优计划」申请资助:

    情况1 – 项目获核准,资助额没有超逾先前核准资助额的银码

    项目名称 项目费用总额 赞助及收入金额 创意智优计划资助额
    项目 2011 $1,500,000 $500,000 $1,000,000 (66%)
    项目 2012 $1,400,000 $450,000 $950,000 (68%)

    情况2 – 项目获核准,资助额没有超逾先前核准资助额当中公帑在项目费用占的百分比

    项目名称 项目费用总额 赞助及收入金额 创意智优计划资助额
    项目 2011 $1,500,000 $300,000 $1,200,000 (80%)
    项目 2012 $2,000,000 $700,000 $1,300,000 (65%)

    以上纯属举例,政府并不保证「创意智优计划」会资助近似以上例子的项目,每个项目都会按其情况审核。

    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有充分理由才会获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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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用什么准则界定一个项目是否重办?(新增常见问题)

    界定重办项目有以下的准则 :

    1. 项目名称相同或大致相同的项目,均属重办项目。

    2. 如项目采用不同的项目名称,但项目性质与先前一个由同一申请机构举办的「创意智优计划」项目相似,秘书处会检视其内容和目标,以界定项目是否事实上属于重办项目。

    3. 不过,在不同地理位置重办同一项目,不一定视作重办项目。

    4. 项目是否属于重办项目的最终决定,须视乎管制人员在考虑创意智优计划审核委员会的建议后批准与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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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申请如遭拒绝,申请机构可否就同一项目再次递交申请?

    如欲重新递交曾遭拒绝的申请,申请书内容必须作出大幅修改,或能提供额外资料以回应审核委员会曾对原有申请提出的意見。申请机构须清楚列明重新递交的申请跟原先遭拒绝的申请的相異之处。视乎情况而定,申请或会交审核委员会再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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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项目在推行期间如预测会有变动,我应怎样做?

    获款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建议书,推行核准项目。有关项目的任何修正、修订或增补,包括更改项目开始或完成日期、主要项目人员或主要机器设备、范围、方法、项目预计成果的性质和规模、预算﹙已预算的个别支出分项超支15%以下的情况除外,见问题18﹚、赞助或收支预算,均须事先获秘书处书面批准。所有变动均须有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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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如一些已作预算的支出分项有余款,我可否作出转拨,把有关分项的余款拨往超支分项?

    你可以把核准预算所列开支分项的余款拨往超支分项,但转拨额不得超过有关分项原来预算支出的15%,以及转拨款项不可导致项目开支总额或「创意智优计划」给项目的资助有所增加。

    转拨额如超出上述的15%,须具备充分理由,事先征求秘书处作出书面批准,否则上述15%转拨额以外的数目须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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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如一些已作预算的支出分项有余款,我可否把余款用于不在预算内的开支分项?

    余款不可用于不在预算内的开支分项,除非事先已获秘书处书面批准,否则有关开支须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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